
1. 公积金缴纳上限
公积金,全称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也可自愿缴存,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我国公积金缴纳上限根据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几档:
基础缴存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在 5%~12% 之间。
上限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在 15%~20% 之间。
封顶基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在 2 倍~ 5 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之间。
具体而言,公积金缴纳上限以封顶基数和上限比例为准,超出部分不予缴存。例如,某地职工平均工资 10000 元,封顶基数为 3 倍平均工资,即 30000 元,上限比例为 20%,则该职工公积金缴纳上限为 30000 元 × 20% = 6000 元。
公积金缴纳上限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同时避免公积金体系失衡和资金浪费。合理控制公积金缴纳比例,有利于减轻职工负担,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上限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上限按照职工月缴存上限和单位月缴存上限两个标准执行。
职工月缴存上限:2980 元
单位月缴存上限:4470 元
这两个上限均以职工缴存工资为基数,缴存工资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23000 元。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上限较高,旨在解决北京市住房价格高、刚需购房者压力大的问题。通过合理控制缴纳比例,一方面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防止公积金体系失衡,确保资金安全。
3. 上海市公积金缴纳上限
上海市公积金缴纳上限按照职工月缴存上限和单位月缴存上限两个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职工月缴存上限:2900 元
单位月缴存上限:4350 元
这两个上限均以职工缴存工资为基数,缴存工资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23000 元。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
上海市公积金缴纳上限与北京市基本持平,反映了上海市住房价格高、购房压力大的现状。通过合理控制缴纳比例,上海市既保障了职工的住房需求,也防止了公积金体系失衡,确保资金安全。